陈方国(男,身份证号码:330902197811186911):
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版)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整。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舟环定听告〔2022〕7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64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最迟在本告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最迟在本告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
特此公告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