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9日,本院根据债务人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3年3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舟山增洲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增洲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增洲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市增洲法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增洲进出口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增洲钢管有限公司与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申请,并依法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担任以上七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管理人。
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六家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向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人:周律师18505812235、曹律师15504211707;联系电话:0580-8290582;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定海工业园区创园大道69号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4楼管理人办公室)。为便利债权人申报债权,且人员不宜聚集,原则上采用线上申报方式。若线上申报确有困难,可与管理人联系确定具体申报方式。线上申报通过“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及申报规则,以平台公告或债权申报通知书为准。已在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程序中申报过债权的债权人无需重复申报;若存在补充申报债权的,可补充申报。
债权申报需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扫描件)。附利息的债权自本院做出重整裁定之日起停止计息。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六家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对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六家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六家实质合并重整公司的其他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召开方式,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