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倩倩 通讯员 乐静静
本报讯 12月11日,顾某因无证经营被罚款5万元。这是我市首次对个人无证经营瓶装燃气行为进行处罚。
9月中旬,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东山路时,发现一辆燃气配送车停在路边,车上装有一批液化气瓶,一名男子正准备卸货。
经核实,男子姓顾,6至9月期间,他一直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但他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
“违规销售的燃气就跟定时炸弹一样,极度危险。为了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居民和商家一定要使用正规供气厂家销售的燃气。”执法人员对顾某进行了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城管部门决定对顾某作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涉案燃气公司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被罚款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