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俞怡至 通讯员 王文琪
本报讯 去年,普陀区某工业气体经营部因违规储存危化品被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501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项处罚决定。近日,普陀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5月,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舟山某水产有限公司门前场地检查时发现,该场地储存瓶装氧气48瓶、瓶装氮气4瓶等。经调查,这些瓶装气体为普陀区某工业气体经营部所储存,其持有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为批发无仓储,因此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去年6月4日,执法人员向该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该经营部负责人刘某某认为其堆放储存行为是批发无仓储经营的中转行为,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要求。
普陀区应急管理局认定,该经营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该经营部处以罚款501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项处罚决定。经催告,该局向普陀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普陀法院认为,普陀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执行。今年2月底,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近日,双方在普陀法院的协调下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普陀区应急管理局也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