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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浙商银行舟山分行对舟山海港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虞松波提起“讨债”诉讼,起诉总标的额近14亿元

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天价”纠纷案

帮助企业免除上千万元罚金、节省近700万元诉讼费

  □记者 方智斌

  通讯员 钱天 陈倩琳

  本报讯 近日,舟山海港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向市法院送来一面锦旗,感谢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助企纾困,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帮助企业免除了上千万元罚金、达成分期协议,并为企业节约了诉讼费近700万元。

  今年2月14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对舟山海港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虞松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舟山海港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欠款本金13.37亿元,罚息和复利1413万元,利息2001.78万元等。该案起诉总标的额近14亿元。

  “天价”纠纷案诉讼时间漫长,且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立案审查期间,法院深入研判,一边调查取证,一边推动诉前调解。经各方同意,立案庭委派市银行业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承办法官全程对调解进行指导,并多次赴岱山等地现场查实有关情况。

  2月22日,纠纷各方在市银行业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意见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原告浙商银行舟山分行放弃1413万元罚息及复利的主张,其余款项按季度分期履行,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虞松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此一来,很大程度缓解了舟山海港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压力。

  根据去年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向负责管辖的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月27日,各方向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于该案标的额巨大、设立抵押权的采矿权又与传统的担保物不同,市法院立案庭与知产庭组成的合议庭从自愿性、合法性、可执行性等方面对该调解协议严格了进行审查,并在征询执行部门意见后,于3月1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各方在市银行业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便捷高效的司法程序释放经济“红利”,又“好”又快地解决巨额纠纷。据市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该案办理中,法院充分发挥了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当事人提供“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一站式服务,仅用半月不到的时间促成各方达成调解,不仅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而且为企业节约了近700万元诉讼费。同时,在承办法官的释明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承诺,若执行中被告企业也积极配合法院,就将保证被告企业持续正常经营,最大限度降低对相关企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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