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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里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投诉得以退一赔五

  □记  者 李巧凤 

  通讯员 毛瑛瑛

  本报讯  超市里商品繁多,如不经常自查,积压未售出的食品类商品,可能一不小心就过期了。近日,普陀东港一家超市因出售过期食品遭消费者投诉,经调解,最后达成退一赔五的协议。

  消费者汪先生向普陀区消保委投诉,称在东港某超市购买了7盒标价为69.9元/盒的麻辣十三香小龙虾香肠,共计付款489.3元。汪先生回家后,发现这款香肠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显然已过期。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就此,汪先生提出了退一赔十的要求。

  消保工作人员介入调查,该超市解释称,因这款香肠平时存放在冷冻柜内,管理疏漏,并非故意出售过期食品。消保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要求赔偿的诉求具有合法性,不过鉴于超市方并非故意出售过期食品,不能单纯定义为主观刻意性,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十倍赔偿是在商家“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因此消费者十倍赔偿的要求有待斟酌。

  最后经过调解,双方各退一步:超市方退款489.3元,并赔偿所购商品的五倍金额2446.5元,合计2935.8元。为避免款项支付风险,普陀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对这一调解结果予以司法确认,汪先生表示满意。

  普陀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要注意查看保质期,避免买到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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