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4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河船违规出海装砂惹撞船事故

船只承租人涉嫌危险作业罪受审

  □记者 翁履平 通讯员 盛琳杰

  本报讯 近日,普陀法院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舟山海事局、舟山海警局等单位代表旁听了一起海上危险作业案件的审理。

  此案被告人、安徽省霍邱县男子姜某系“祥盛1××8”内河船承租人兼“船长”。公诉机关指控,姜某曾因其负责的“祥盛1××8”船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等行为,于2020年12月被吴淞海事局行政处罚。

  2021年7月22日,姜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有效船长适任证书、内河船不能在海上航行的前提下,仍租用并驾驶“祥盛1××8”船出海。

  该船从江苏南通出发,后驶出长江口,至福建闽江口海域装载无合法手续的海砂。其间,该船通过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不向海事部门正常报港等手段规避涉海部门检查,严重影响其他船舶的识别、判断和协调避让。

  8月1日晚上8时许,“祥盛1××8”船装载海砂返程途中,在舟山东福山海域与“浙象渔运0×××7”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象渔运0×××7”船一定程度受损、“祥盛1××8”船船体破损并进水沉没,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姜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庭经过举证质证,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详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由姜某进行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该案将择期宣判。

  据了解,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增的罪名之一。其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舟山畅响鱼鲞合作社在六横岛成立,负责人陈丹艳说~~~
内河船违规出海装砂惹撞船事故~~~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综合
   第03版:城事
   第04版:城事
   第05版:融媒
   第06版:舟山记忆
   第07版:生活家·达人
   第08版:生活家·观察
   第09版:就知道吃
   第10版:时评
   第11版:新闻时空
   第12版:信息·分类
“我乐意做一个乡村振兴的引领人”
船只承租人涉嫌危险作业罪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