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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今后不会再抱着侥幸心理去偷捕了”

9名当事人赔付66万余元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放流现场

  □记  者 朱丽媛

  通讯员 黄湘芸 文/摄

  本报讯 “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这次的放流也让我感受到禁渔期的重要性,今后不会再抱着侥幸心理去偷捕了。”昨天,随着手中的鱼苗放流入海,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张某一脸悔意。

  当天,在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督促下,多起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将价值66万余元的276万余尾黑鲷鱼、黄姑鱼鱼苗放流入海。

  据了解,此次放流的鱼苗共由包括张某在内的9名非法捕捞行为当事人承担。2021年9月,张某等人在禁渔期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帆张网进行非法捕捞,共捕得小带鱼等渔获物4.5万余公斤。“当时只是抱着侥幸心理,不知道非法捕捞会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什么样的破坏。”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张某后悔不已,并积极要求参加此次放流活动。

  “张某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还对海洋生态造成了破坏,须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案件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今年3月17日,张某与公益代表方普陀区检察院签订了公益损害赔偿协议,自愿支付生态赔偿金用于增殖放流,对其破坏的海洋渔业生态进行修复补偿。放流前,相关部门及专家还对放流的鱼苗种类、数量、规格等进行核验,确保鱼苗的存活率和放流的实效。

  记者了解到,自2018年起,普陀区检察院持续探索海洋生态修复新模式,对于破坏海洋环境、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的当事人,通过督促磋商、诉前调解、移送起诉等方式,督促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探索增殖放流、劳役代偿等多种修复方式,实现案件办理全面化、生态修复多样化。同时,联合区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工作,将海洋生态修复金用于增殖放流,实现修复专款专用。截至目前,已督促非法捕捞当事人承担138余万元的鱼苗费用,累计放流大黄鱼、黑鲷鱼、黄姑鱼等各类鱼苗780万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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