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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明确:

物业小区不得有以下行为相关处罚裁量标准公布

(内容来源无限舟山客户端)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背景下,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部门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于近日发布《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意见的通知,通知自7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包含7条行政处罚事项及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每个违法行为划分的违法情节和相应的处罚标准。

  主要包括:

  1.(舟山)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用房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2.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3.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阻扰、妨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行政处罚。

  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另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5.对擅自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行政处罚。

  6.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收支情况的行政处罚。

  7.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行政处罚。

  其中,与业主关联度较高的内容有: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三)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属于严重情节,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属于严重情节,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建账立制,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其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收支情况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属于严重情节,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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